污污污污污污污的免费网站|蘑菇视频LOGO红色|进女厕所偷窥老师|昨晚原油为什么暴跌|YELLOW的免费视频播放|浴室的少女20天|综合人妻久久一区二区精品

當前位置:第一POS網 > pos機知識點 >

pos機轉賬判決

瀏覽:142 發布日期:2023-03-23 00:00:00 投稿人:佚名投稿

1、pos機套現非法經營罪是什么

法律分析: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情節嚴重”會處六個月至五年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第六條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公安機關立案后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 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10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2、刷卡機套現金違法嗎

用刷卡機機套現是違法的,但是小額套現的話,銀行一般不會追究法律責任,只會采取止付、凍結賬戶、降低信用卡額度等措施。如果進行大額套現,對銀行造成了損失,銀行會被告上法院。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公安機關立案后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一、套現類型

1、非法中介、商戶使用POS機套現。不法分子自己申請POS機或向別人租用POS機,持卡人在POS機上刷卡后,當即將刷卡金額支付給持卡人,并按照套現金額0.8%至2%收取手續費,扣除向銀行繳納的刷卡扣率,從中非法牟利。
2、克隆POS機犯罪。犯罪嫌疑人以虛假身份證申請信用卡及POS機后,通過刷卡購物等手段取得商戶POS機刷卡小票,利用上面反映的商戶POS機信息,通過某種技術手段將犯罪嫌疑人自帶的POS機內參數修改成和商戶的信息一樣。這種情況下,犯罪嫌疑人再對上次交易進行撤銷(或退貨)操作。
3、利用程序時間差詐。
二、經營方式
1、專門實施POS機套現的非法經營行為。
2、在開展正常的銷售經營活動的同時,實施POS機套現的非法經營行為。
3、在改造的車輛上實施POS機套現的非法經營行為。
三、套現原因
1、信用卡套現行為的出現原因之一在于,2009年國內各大銀行爭相拓展信用卡業務,在程序上對風險控制方面不夠重視。申請部分銀行的普卡,僅需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和一張名片即可。
2、信用卡取現多為信用額度的50%,且要支付0.5%
3%不等的手續費及萬分之五的日息。而刷卡套現有免息期,對需大量現金又不愿負擔利息的人來說,這種選擇最劃算。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10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3、pos機非法經營罪量刑標準有哪些

您好,對于使用pos機刷卡套現,現有明確法律規定,在達到某些數額的情況下,該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
根據《妨害信用卡管理司法解釋》(下詳)第七條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會處六個月至五年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10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會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75次會議、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22次會議通過)
為依法懲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動,維護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現就辦理這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復制他人信用卡、將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寫入磁條介質、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偽造信用卡1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偽造信用卡”,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定罪處罰。
偽造空白信用卡10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偽造信用卡”,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定罪處罰。
偽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偽造信用卡5張以上不滿25張的
(二)偽造的信用卡內存款余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三)偽造空白信用卡50張以上不滿250張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偽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偽造信用卡25張以上的
(二)偽造的信用卡內存款余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三)偽造空白信用卡250張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本條所稱“信用卡內存款余額、透支額度”,以信用卡被偽造后發卡行記錄的最高存款余額、可透支額度計算。
第二條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10張以上不滿100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量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張以上不滿50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數量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巨大”: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10張以上的
(二)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100張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張以上的
(四)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10張以上的
(五)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10張以上的。
違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
第三條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足以偽造可進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張以上不滿5張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以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處罰;涉及信用卡5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 “數量巨大”。
第四條為信用卡申請人制作、提供虛假的財產狀況、收入、職務等資信證明材料,涉及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或者涉及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分別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和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定罪處罰。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或其人員,為信用卡申請人提供虛假的財產狀況、收入、職務等資信證明材料,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分別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第六條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公安機關立案后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10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單位犯本解釋第一條、第七條規定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依照各該條的規定執行。

4、轉賬384未成功,能不能構成詐騙?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于侵犯人身權利罪。

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于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說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并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現在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必須達到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對自己出賣的商品進行夸張,沒有超出社會容忍范圍的,不是欺詐行為。欺詐行為的手段、方法沒有限制,既可以是語言欺詐,也可以是動作欺詐;欺詐行為本身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有告知某種事實的義務,但不履行這種義務,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或者繼續陷入錯誤認識,行為人利用這種認識錯誤取得財產的,也是欺詐行為。根據本法第300條規定,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騙取財物的 以詐騙罪論處。

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在欺詐行為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須介人對方的錯誤認識;如果對方不是因欺詐行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就不成立詐騙罪。欺詐行為的對方只要求是具有處分財產的權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財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為人以提起民事訴訟為手段,提供虛假的陳述、提出虛偽的證據,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決,從而獲得財產的行為,稱為訴訟欺詐,成立詐騙罪。

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后作出財產處分,財產處分包括處分行為與處分意識。作出這樣的要求是為了區分詐騙罪與盜竊罪。處分財產表現為直接交付財產,或者承諾行為人取得財產,或者承諾轉移財產性利益。行為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他人放棄財物,行為人拾取該財物的,也應以詐騙罪論處。但是,向自動售貨機中投入類似硬幣的金屬片,從而取得售貨機內的商品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只能成立盜竊罪。

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后,行為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根據本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詐騙罪的數額較大,以2000元為起點。但這并不意味著詐騙未遂的,不構成犯罪。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并依法處罰。需要研究的是,行為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財物,但同時支付了相當價值的物品時,是否成立詐騙罪?有人認為詐騙罪所造成的損害是指被害人整體財產的減少,故上述行為不成立詐騙罪;有人認為是被害人個別財產的喪失,故上述行為仍然成立詐騙罪;還有人認為詐騙罪是對信義誠實的侵害,不要求發生財產損害。我們認為,詐騙罪是對個別財產的犯罪,而不是對整體財產的犯罪。被害人因被欺詐花3萬元人民幣購買3萬元的物品,雖然財產的整體沒有受到損害,但從個別財產來看,如果沒有行為人的欺詐,被害人不會花3萬元購買該物品,花去3萬元便是個別財產的損害。因此,使用欺詐手段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騙取財物的,即使支付了相當價值的物品,也應認定為詐騙罪。

詐騙罪并不限于騙取有體物,還包括騙取無形物與財產性利益。根據本法第2l0條的有關規定,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門退稅、抵扣稅款的甚他發票的,成立詐騙罪。 現實生活中,會出現詐騙犯罪分子想實施詐騙,騙取他人錢財,卻最終沒有詐騙成功,這種情況,還構成詐騙罪嗎?詐騙沒有成功,也是違法行為,也可以構成犯罪。具體要看其具體情形和實施階段,下面由法律快車小編在本文整理介紹相關內容。

  詐騙罪的犯罪形態認定

  1、詐騙不成功:實施詐騙卻因其他原因不成功的,屬于犯罪未遂。

  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詐騙行為,只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獲取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并依法處罰。

  根據刑法的規定,對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一般情況下,由于未遂犯所造成的實際危害,比既遂犯輕些,故對未遂犯的處罰一般要輕于既遂犯,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至于從輕或者減輕的幅度大小,則應綜合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但對于情節特別惡劣、危害后果嚴重、人身危險性大的未遂犯,也可以與既遂犯同等處罰,而不予從輕或者減輕。

  詐騙未遂金額3萬能定罪名嗎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00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

  2、不構成詐騙的:在金額和情節上認定為不構成詐騙罪的。

  此外,即使詐騙未成功或已成功,依法均未構成犯罪的,已要受到訓誡、賠償損失、行政處罰、治安拘留等處罰。

  3、詐騙既遂。

  詐騙既遂,即根據公檢法舉證審判后,認定已經構成詐騙罪。

  根據現行刑法對詐騙罪量刑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曾經干過金融行業的秦某,以到商家大額消費為由,編造理由到招行ATM機上用余額不足的卡轉賬支付,用轉賬未成功憑條欺騙售貨員,共詐騙1.5萬余元。

昨日,武侯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當庭判決秦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半,并處罰金2000元。這也是武侯法院審理的一起新型詐騙案。

法院查明,今年3月8日,秦某到武侯區一家服裝專賣店,以虛假名字辦理4萬元的充值卡業務,謊稱購衣送人,并選購了價值人民幣5876元的衣物。秦某借口自己銀行卡的芯片損壞,無法在店里的pos機上刷卡付款,隨后帶領銷售人員到銀行ATM機上轉賬。秦某從自己余額不足的銀行卡轉款4萬元作為會員充值費,并將未成功轉賬的憑條提供給銷售人員,使銷售人員誤認為轉賬成功,任其帶走了衣物。

她并不是第一作案,早在2014年10月26日,秦某以相同轉款方式,騙取了青羊區一家服裝店價值人民幣9977元的衣物。

法官介紹,自動柜員機打印出的轉賬憑條上,有一欄叫“響應碼”。響應碼是“15”的話,代表的是業務未成功。本案轉賬憑條上響應碼一欄顯示的是“15”,但可能店員不清楚代碼的意義或是沒有注意,誤認為轉賬成功。犯罪嫌疑人才因此得逞。

法院審理后認為,秦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歸案后,秦某如實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且詐騙的部分衣物已被追回,一定程度上減輕了被害人的損失,并且秦某之前無犯罪前科,依法可以減輕處罰。

法官當庭對本案進行了口頭宣判:秦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假如走轉賬未成功 就是對方就是沒有收到的話 不能算是詐騙 就是別人騙到錢并刪除了你等等提供一下證據 然后報警就可以了 假如就是沒有騙到錢 沒有損失金額的話 未成功的話不算是詐騙 有可能算是為誰詐騙未遂 轉賬384未成功,應該有轉賬未成功記錄,你可以截圖發給對方,告知對方原因,并詢問解決辦法。如果事實確是轉賬未成功,不構成詐騙。

5、重磅!POS機構“套碼”要涼了,卡友支付慘遭發卡行索賠近千萬

POS機套碼,這一次真的涼了!

3月16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布了2020年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卡友支付因非法“套碼”交易21億,被交通銀行告上法庭索賠近千萬,一時間驚呆了整個支付圈。

這下愛套碼的POS機,算是徹底地完犢子了!

根據《上海金融法院2020年度典型案例》資料顯示:

在2018年1月至3月期間,卡友公司為交行信用卡提供收單業務,其中有31.56萬筆交易,涉及金額為21.20億的業務,商戶類別碼(MCC)均為9498。

而銀聯按照卡友公司提供的交易信息,根據商戶類別碼(MCC)識別交易類型為信用卡還款業務,并按照信用卡還款業務的手續費收費標準即每筆1.5元進行結算,向交行信用卡中心支付了手續費47.34萬。

但交行信用卡中心在檢查業務過程中發現,卡友公司的上述交易存在非法套用信用卡交易商戶類別碼(MCC)9498開展信用卡消費交易的情況,遂向其發函要求卡友公司賠付手續費損失906.6萬。

最終卡友公司致歉稱,是由于系統漏洞所致,但未向交行信用卡中心賠付損失,故涉訟。后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卡友公司賠償交行信用卡中心損失906.6萬及相應利息。宣判后,卡友公司提出上訴。上海金融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簡單來看,這也就是說,以后凡是POS機構利用“套碼”擼羊毛,一旦被銀行發現,那么銀行將有權追回手續費損失。對此有網友直言,這下都不敢再套了!

其實近年來,全國各地普遍都存在POS機“套碼”現象。

對于“刷卡一族”來說,POS機“套碼”已是家常便飯。比如,在服裝店買一雙鞋,最后信用卡對賬單可能顯示“某某教育機構”;又或者明明在廣州刷卡消費,信用卡賬單上卻顯示在上海刷卡消費。

據了解,銀行卡刷卡手續費主要分成餐飲 娛樂 類、一般類、民生類以及公益類四大類。其中,餐飲 娛樂 類的刷卡手續費率最高,為1.25%;百貨等一般商戶手續費率為0.78%;超市、加油站等手續費率為0.38%;醫院、教育等公益類則為零費率。

相關業內人士表示,POS機亂象中最常見的一種就是“大套小”。即以費率最低的超市名義申請入網,拿到0.38%的費率,然后在飯店或者KTV等地方使用。而現在支付公司競爭激烈,“套碼”幾乎已成行業公開的秘密。比如,通過“套碼”,以更低的刷卡手續費率來拉攏客戶;又或是通過“套碼”,牟取POS機機器的差價。

俗話說得好:套碼套得好,利潤少不了。目前,第三方支付公司最大的盈利點就是來自客戶刷卡的分配利潤。然而,對于這種“套碼”成癮的行為,有相關業內人士估計,這或將使發卡銀行損失幾億元,這也是監管此次痛下狠手的原因。

除了侵害發卡銀行利益外,“套碼”同時還會對信用卡持卡人帶來風險。

POS機“套碼”給持卡人帶來的風險主要有以下幾點:

針對支付行業“套碼”危害重重,其實早在去年6月份,央行就起草了《關于加強支付受理終端及相關業務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稿)》。通知中,央行表示要干掉“一機多碼”和“一機多戶”,進而實施“一機一戶”制。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央行還說了,以后每臺POS只能對應一家商戶,同時將給POS機來個防篡改,這將意味著愛“套碼”的POS機,以后再也套不動了!

從央行發文,到支付公司被宣判罰款,沒了“套碼”這個絕活,盈利能力被大大削弱的支付公司,不知往后又該怎樣活下去呢?

或許,唯有漲價才是硬道理。迄今,我們幾乎每天都能聽到某款POS機又漲價了的聲音。狂風已至,試問誰又能獨善其身?

轉載請帶上網址:http://www.jianshengsheng.cn/posji/18917.html

版權聲明:本文內容由互聯網用戶自發貢獻,該文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不擁有所有權,不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如發現本站有涉嫌抄襲侵權/違法違規的內容, 請發送郵件至 babsan@163.com 舉報,一經查實,本站將立刻刪除。
聯系我們
訂購聯系:小莉
微信聯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寶安區固戍聯誠發產業園木星大廈

公司地址:深圳市寶安區固戍聯誠發產業園木星大廈

舉報投訴 免責申明 版權申明 廣告服務 投稿須知 技術支持:第一POS網 Copyright@2008-2030 深圳市慧聯實業有限公司 備案號:粵ICP備1814191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