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刷卡機一體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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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刷卡機一體機
來源:江蘇法治報
【案情】被告人周某在某銀行存取款一體機(ATM機)上取款時,發現被害人徐某遺落在ATM機內1張銀行卡,且尚未退出取款操作界面之際,遂先后分3次取出該卡內人民幣12000元。案發后,被告人周某在家中被公安機關抓獲,周某如實供述了自己在上述時間、地點提取他人存款的犯罪事實。周某退賠了被害人徐某的損失,徐某出具諒解書對周某予以諒解。
【評析】周某等人的行為屬于盜竊還是信用卡詐騙,有著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周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盜竊公民財物,數額較大,應認定為盜竊罪。
第二種觀點認為,周某拾得他人銀行卡并在自動柜員機上使用的行為屬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情形,應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首先,周某在ATM機上取款行為屬于刑法上規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刑法上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銀行卡具有存取現金等功能,屬于信用卡的一種。
其次,拾卡人周某未經持卡人徐某授權、委托,“冒用”持卡人身份發出取款指令,欺騙ATM機“自愿交付”錢款,屬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被告人周某拾得他人信用卡使用時雖然沒有輸入密碼,但信用卡具有身份性,周某在未取得被害人徐某授權的情況下取款,仍是一種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其通過冒用持卡人身份輸入取款指令使用信用卡,ATM機誤認為是持卡人徐某發出的指令,把財物“自愿交付”給拾卡人周某,ATM機代表相關銀行的意志,“同意”交付財物,符合詐騙犯罪的客觀行為表現。周某取款時使銀行ATM機的電子識別系統陷入錯誤認識而交付錢款,并不是秘密竊取的手段。
再次,從犯罪行為侵害的法益來看,周某以持卡人的身份騙取了他人的財物,侵害了他人的財產所有權,同時也侵害了國家對信用卡的管理秩序,符合刑法和信用卡詐騙罪雙重客體的規定。而盜竊罪侵害的只是他人的財產所有權單一客體。該案起訴至法院后,被告人周某因犯信用卡詐騙罪被法院判決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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